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下载专区 > 正文
云南农业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03 16:53:49 阅读量:

云南农业大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推进实施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要求,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云南农业大学教师。云南农业大学教师是指由学校聘任的教育教学、科研与管理等人员,以及以云南农业大学名义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外聘教师等各类人员。

第三条  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师德师风考核应贯穿于教职工日常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的全过程,是教职工考核的首要内容。师德师风问题实行报告制度,全校师生都有义务和责任向学校报告所发现的师德师风问题。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  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  负面清单范畴

(一)政治思想方面

1.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师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公开场合或在网站、微博(群)、微信(群)、贴吧(群)、支付宝(群)、QQ(群)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群组等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

4.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5.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6.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参加非法宗教组织;

7.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8.未经报批、私自参加涉外组织活动。

(二)教育教学方面

1.组织或默许学生代写、抄袭、买卖毕业论文;

2.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考场帮助学生舞弊,或在考后徇私舞弊,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

3.试卷命题、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

4.故意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

5.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6.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三)学术道德方面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7.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不遵守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给上级行政部门及学校造成危害的行为。

(四)廉洁从教方面

1.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2.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3.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4.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5.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五)其他方面

1.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2.违反保密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3.经由学校相关部门认定或查处的相关违纪违规行为;

4.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5.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报告及处理办法

第五条  报告原则

(一)任何学院或个人均可向学校举报本校教职工的师德师风问题。校内各部门、学院直接接到举报或在工作中主动发现教职工存在师德师风问题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

1.属于政治思想方面的师德师风问题报告(举报),由学校宣传部受理;

2.属于教育教学方面的师德师风问题报告(举报),由学校教务处受理;

3.属于学术道德方面的师德师风问题报告(举报),由学校科学技术处受理;

4.属于廉洁从教方面的师德师风问题的报告(举报),由学校纪检处受理;

5.其他涉及教师师德师风问题的报告(举报),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受理。

(二)对教职工师德师风问题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应写明举报人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本人的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三)如下举报不予受理:

1.未能提供书面材料的;

2.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3.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

4.与师德师风问题无关的。

第六条  处理原则及程序

(一)处理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与其违背师德师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4.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职工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二)处理程序

切实落实师德师风问题报告制度,发现教职工可能存在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或收到相关举报后,学校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1.接到报告(举报)后,根据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类别,党委教师工作部协同处理此类失范行为的部门对举报材料组织审查。向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报告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程序的决定。正式调查程序启动后,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组织受理部门、各学院师德建设小组成立联合调查组,立即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举报人及其他学生、教师、家长等证言,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2.联合调查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客观公正地提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并上报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联合调查组如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判定师德师风是否失范,可以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对于重大复杂,难以确定的问题,可申请提交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讨论。

3.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应在收到处理建议15个工作日内,对处理建议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情节较轻的处理决定,由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作出;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核后做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通报,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处理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4.调查和处理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在征得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0天,以批准期限为准。

5.如当事人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诉。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未能在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诉的,在障碍消除后10天内,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并对不可能抗力等事由、期限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否准许由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核查决定。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诉,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6.处理或处分期满后,原作出处理或处分的部门可以根据教职工本人的悔改表现作出延期或解除的决定。处理或处分决定和处理或处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七条  对教职工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

教职工发生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所列的失范行为的,学校应进行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中国共产党党员同时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第八条  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一)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二)校内各部门、学院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各部门、学院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部门、本学院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的职责。

(三)对于校内各部门、学院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四)校内各部门、学院所属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对于部门、学院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取消该部门、学院及主要负责人当年的评优资格。

(五)学校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如因教育管理不力,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第九条  对恶意诬告的行为,参照第七条做出相应处理或向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的通知》(校政发〔201816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